昨日上午,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在人民大厦如期开幕。《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大会二次审议(以下简称二审《草案》),新增了禁止的哥的姐在开车过程抽烟的规定。乘客打车时,如果遇到司机在车内吸烟,你可以要求立即停止吸烟。如果不听劝阻,乘客投诉后,司机最高面临2000元的罚款。
除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会议还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关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草案)》的审议结果的报告,以及《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订情况的说明。
同时,会议还听取了市政府关于《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以及市政府关于商圈建设情况、关于我市三峡后续工作实施情况、关于压缩市级“三公”经费预算有关情况的3项专项工作报告。
此外,会议还听取了包括市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市与柬埔寨金边市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在内的3项议案说明。
出租车司机 开车吸烟可暂扣证或停运
在坐出租车时,很多人肯定都有过吸的哥二手烟的遭遇。今后,遇到类似情况,你可以对此说“不”,要求其立即停止吸烟。
有意见认为,部分出租车驾驶员在提供服务时吸烟,既对乘客的身体健康造成影响,也影响了我市出租车驾驶员的整体形象,建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对此予以规范。二次审议稿采纳了这一建议,新增了相关禁止性规定———“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不得在车内吸烟”。
如果驾驶员在车内吸烟,经乘客劝阻仍不改正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审《草案》第七十六条对此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违反者,将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驾驶员从业资格证5日以上30日以下或者责令违规车辆停运5日以上30日以下;情节严重者,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可以吊销道路运输证。
此外,一审《草案》中“不得在车厢内安装摄像装置侵犯乘客隐私权”的规定,修改为“不得利用在车厢内安装的摄像装置侵犯乘客隐私权”。
租车跑黑车 车行若知情最高罚2万元
二审《草案》第四十九条规定,汽车租赁经营不允许明知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仍向承租人提供租赁车辆的。一旦违反该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将为自己知情还继续租车的行为“埋单”———面临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者,责令停业整顿。
也就是说,假设张三租辆车跑营运,汽车租赁公司若提前知道张三租车跑黑车这一用途,一旦被查,不仅张三要受罚,租赁公司也将面临最高2万元的罚款。
区县经营权 投放方案由区县政府制定
对出租车经营权投放问题,二次《草案》也作了较大调整,规定“除主城区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出租车客运经营权投放方案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蔡开文表示,这是基于调研中,有意见认为制定出租车经营权投放方案时,应从实际情况出发,根据主城和各区县(自治县)各自不同情况规定不同程序,赋予区县(自治县)相应的自主管理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