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轻夫妻因为一时负气酿成追悔终身的痛苦。在荣昌生活的小丽同丈夫吵架后气鼓鼓地开车外出,倒车时不慎将年近两岁儿子碾压致死,因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而可能入狱。荣昌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后,鉴于该案的特殊情况,决定对小丽微罪不诉。
悲痛过后,小丽开始与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然而,保险公司给出了一条拒赔理由———撞死家人不在赔偿范围。经过法院调解,保险公司最终赔付了17万元。
昨日,小丽的代理律师、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杨振雨律师已上书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建议废除保险公司有关撞死家人免赔的条款。
两岁男孩命丧妈妈车轮
晓军和小丽都是四川邻水人,他们结婚两年,有一个人见人爱的儿子洋洋,可谓幸福的小家庭。去年初,小丽父亲在荣昌承建了一个工程,晓军便到荣昌管理工地事务。小丽带着儿子来到荣昌,边照顾儿子边给工人做饭。
但是,因为夫妻俩火暴的脾气,最终酿成悲剧。
2011年8月28日中午,时年26岁的小丽和28岁的晓军因为琐事争吵,小丽一气之下准备开车到荣昌县城散心。洋洋见妈妈要走,就跑过来要上车,小丽把洋洋抱给婆婆,然后发动汽车。
晓军见小丽要走,抓了东西向车砸去。婆婆忙放下洋洋去阻拦,结果悲剧在一瞬间发生。小丽称,她倒车时觉得压上了东西,以为是晓军扔来的东西,不想压着的竟是儿子洋洋。
微罪不诉避免雪上加霜
洋洋的惨死,让这个家陷入悲痛。小丽更是陷入深深自责,沉重的负罪感让她产生了轻生念头。原本开朗大方、爱开玩笑的她变得不爱说话,多疑自闭,别人无意间的一句话,都会让她以为是在影射自己。
昔日美好的夫妻感情和家庭关系出现了深深的裂痕,小两口之间不再像以前那样无话不说,更不敢去谈儿子。
小丽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触犯了法律,面临被起诉,这无疑让这个家庭雪上加霜。
今年4月,荣昌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后,鉴于该案的特殊情况,并且晓军和他的母亲都出具了书面谅解材料,决定对小丽微罪不诉。
当承办该案的检察官程群将微罪不诉的决定告知小丽时,悔恨与自责的小丽再一次流下了痛苦的眼泪。晓军这个精壮的汉子,神情憔悴,声音沙哑,双眼通红。
检察官帮他们走出阴影
虽然微罪不诉的决定避免了给这个家庭的双重打击,但悲剧发生后,小丽和晓军的心理状况和家庭关系也让荣昌县检察院的检察官们担心。荣昌县检察院“荣检阳光家园”的检察官毕赛男等人找到小丽和晓军,对他们进行心理疏导,帮他们打开了心结。
不久,小丽又怀孕了,这个家庭有了新的希望。晓军说,工程完了后就带着小丽回家,好好照顾小丽。他会改掉自己的脾气,慢慢从这件事里走出来,也帮小丽走出来。
小丽说:“这件事是我一生最大的转折,最对不起的,就是可爱的儿子。今后,我会吸取教训,好好对待家人。”
法官帮她获得保险赔款
走出心理阴影后,小丽准备就不小心轧死儿子一事,向保险公司索赔。没想到,保险公司以撞死家人不在赔偿范围为由拒绝赔偿。无奈之下,小丽委托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杨振雨律师代理该案,向保险公司索赔。
今年4月初,杨振雨经过调查后,详细拟订了一份诉状交到保险公司所在的巴南区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偿25万余元。
法院开庭审理时,保险公司指出,小丽在2011年1月与保险公司签的保险协议中有一个条款规定:对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小丽选择了投保,就应该受到该条款的约束。
小丽的代理律师杨振雨说,签合同的时候,保险公司没有尽到合理的提醒义务,小丽对这个免责条款根本不知情。即使保险公司提醒了小丽,这个条款也因为不具有合理性而应被认定为无效。
承办法官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在签合同时,未对该免责条款加以显著标志,进行明确说明。而且,商业险应对第三者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该条款将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家庭成员一律排除在第三者范围之外,减轻了保险公司的义务,其合法性受到怀疑。除非保险公司有证据证明小丽是故意实施对儿子的侵权行为,否则,此条款不能适用于本案,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小丽的损失。
另一方面,小丽作为孩子的母亲,本身就有监护义务,本案中,小丽不但未尽到监护责任,还实施了侵权行为,具有很大的过错,因此,其主张的赔偿费用应适当降低。
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保险公司支付小丽保险金17万元;小丽放弃其他索赔请求;该案的案件受理费2570元由保险公司承担。
昨日,杨振雨律师称,保险公司已经向小丽支付了保险赔款。(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重庆律师上书中国保监会:
废除撞死家人免赔条款
昨日,小丽的代理律师、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杨振雨律师称,他拟订了一份废除保险公司有关撞死家人免赔条款的律师意见书,已经上书中国保监会。
杨振雨谈了目前保险公司在给机动车辆保险的现状,《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中第三者险规定,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本车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杨振雨律师坦言,保险公司之所以拒赔,是因为肇事司机与伤亡者关系特殊,不排除肇事司机是故意撞死撞伤人进行骗保的嫌疑。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往往会以上述条款作为免责理由。
杨振雨律师认为,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采用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合同中排除被保险人、投保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条款无效,且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作明确说明或提示,该条款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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