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伍勇为制造社会影响持枪袭击军事机关和政府机关、杀害无辜儿童和战友,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伍勇伙同他人多次、持枪抢劫高速公路收费站,抢劫数额巨大。其行为的社会危害特别严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原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宜宾中院于2009年11月24日对伍勇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法庭同时宣布对同案的张自顺、唐正方等六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无期徒刑,14年、5年、3年有期徒刑,对伍勇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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