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社局25日公布了我市各区县行政区域内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法。从2011年1月1日起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主城上涨幅度为190元。
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9个区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87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8.7元/小时。北部新区职工也参照这一标准执行。
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15个县(自治县)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71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7.1元/小时。
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万盛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双桥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16个区县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75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7.5元/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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