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4年至2009年担任站长期间,原忠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闫宗奎,利用职务便利,在决定购买本单位职工宿舍、对建设工程检验检测等工作中,为工程开发商谋取利益,先后6次收受蔡某等人贿赂共计28万元。日前,闫宗奎被判有期徒刑11年,追缴非法所得28万元上交国库。 于今年7月,闫案发落网。
法院查明,2004年下半年的一天,重庆某房地产公司老板蔡某,为感谢闫宗奎在忠县质检站购买该公司开发的小区房屋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在蔡的办公室内,送给闫宗奎好处费15万元。
某房地产公司张某,为感谢闫宗奎的关照,将3万元送到闫宗奎的办公室。还有另一房地产公司游某、忠县某建筑公司方某为了表示感谢“关照”,分别送上1万元、2万元。
同年下半年,闫承诺为周某开发的小区,尽快办理质监合格手续,在办公室收受周某感谢费5万元。2008年,闫宗奎承诺为周某开发的小区二期工程擅自加层的房屋,出具质监合格报告,让房屋顺利通过验收,闫在一车上收受周某送的好处费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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